Wednesday, October 30, 2013

決戰「斯德哥爾摩症候群」會計:「月薪制」的計算方法之辯

X Terry <amlterry13@gmail.com> 2013年10月30日下午4:24
收件者: Account <account@bdihk.com>
副本:gigi <gigi@bdihk.com>
補充,請留意:

......
什麼是「工資期」?
凡僱員須為根據其僱傭合約而執行的工作,或須為將會根據該合約而執行的工作,而在此期間獲支付工資,該期間即屬該僱員的工資期。除非另有相反規定,否則該期間是指為期一個月
例子一(月薪):
假設按照僱傭合約:
  • 僱員在某工資期內工作了 24 天,該工資期為30 天,總工作時數為204小時,月薪為7,500 元
  • 在該工資期內,就非工作時數而支付予該僱員的款項包括4 天休息日薪酬(每天250 元)、1 天法定假日薪酬(250 元)及1 天年假薪酬(250元)
  • 法定最低工資水平:28 元
  • ......
    [Ref.: http://www.hkclic.org/tc/topics/employmentDisputes/otherMajorEmploymentAndLabourLegislations/statutoryMinimumWage/wagesPayableToEmployee/ ]


    這個案例已清楚說明。<<最低工資計算>>方法就是一個最有力的標準,我認為妳的合理選擇只有:
    1. 棄用你的計算方法,採取用$X per month ( = $X / days of the month)
    2. 修改現有僱用合約中有關工資支付的條款


    ---------- 轉寄的郵件 ----------
    寄件者: X Terry <amlterry13@gmail.com>
    日期: 2013年10月30日下午3:33
    主旨: Fwd: Fwd: Fwd: RE: 按月薪計每日工資款項的計算方法
    收件者: Account <account@bdihk.com>
    副本: gigi <gigi@bdihk.com>


    Elaine,

    其實,你是剛入職的Part-time,可能你之前的做法是那樣,但後來的會計/HR的做法不是你的做法。

    勞工處職員回答你「無問題」,很可能只屬某些情況或你所描述的情況之下才無問題。但一般而言或預設上,月薪制即是$X per month ( = $X / days of the month),簡單又準確度高的邏輯。另外,你可以參考<<最低工資>>的計算標準(http://www.hkclic.org/tc/topics /employmentDisputes/otherMajorEmploymentAndLabourLegislations /statutoryMinimumWage/wagesPayableToEmployee/),都是以該月份的日數作為分母。

    政府部門或各大公司的月薪制都是以該月份的日子為分母計算。雖然勞工處沒有明確規定,而你的計算方法亦未必違反有關條。但如果我要提出投訴,即使你以「VINCY及JULIE並沒有請過無薪事假」和「沒有犯法」為理據,也難以否定各企業的慣例、<<最低工資>>計算標準(法理依據)、公平和最有效的(工資)計算方法和保護弱勢的原則等理據,勝方很大機會是我 - 僱員。

    曾經身為妳同事的我,我與妳沒有「過節」,更無意刁難妳。我不太在意那幾百元,我更有意尋求和爭取正確(合法、合理、合情)的標準。並藉此分享給各同事(打工仔)。

    請問我何時可以拿工資?

    謝謝!

    Account <account@bdihk.com> 於 2013年10月30日上午11:54 寫道:
    TERRY,

    於我入職時, 我計糧都係咁計, 照你咁講,應該係VINCY同JULIE佢地無根, 並唔係我既錯,

    所有人的員工都係按365日的計法, 此方法是幾年前勞工署的職員教我的, 並解釋這對勞資雙方的一個公平計法,

    將全年每日人工劃一, 不會導致每個月份的每日的人工不相同, 扣糧的前提是在於職員請的是事假, 是無薪的, 才要以

    對雙方最公平及合法的方式計算, 由於你現在的通知, 我才知道先前的同事沒有源用, 以後, 我亦會教導下一位接任人

    事, 另外, 番查紀錄, VINCY及JULIE並沒有請過無薪事假, 請你諒解, THZ..

    另外, 如果你堅持我們欠你2百幾蚊糧的話, 我會同鄧生商量, 給你酌情處理, 但只限9月份, 10月份的工資仍然會用365日的計算方法, THANKS


    ELAINE



    於 29/10/2013 15:57, X Terry 提到:
    我查詢過勞工處,你所提出工資計算方法是可行的,但必需要乎合公司的一致性/慣性,即各員工的工資計算方法需一 致,除非有私下或另加協議。

    但問題是我入職時Vincy和Julie的計算方法(只按當月日數計算),而並非你所說的;另外,Vincy的補償計算方法也是並非你所 提出的,是按當月日數計算;以我所知和所得到的工資計算慣例都不是你所提出「365平均計算方法」。

    我認為你出錯的是: 並沒有咨詢和協議之下,1) 違反 /自行變改了我的工資計算方法的一致性/慣性,2)及違反/自行變改員工的工資計算方法的一致性/慣性

    另外,我想知什麼時候可以拿支票。請更正, 謝謝!


    Account <account@bdihk.com> 於 2013年10月29日上午11:17 寫道:
    TERRY,

    已打去勞工署1823確認, 源用於公司的計法, 是沒有問題及沒有違法的,

    如有問題, 可致電1823, 找EMILY, THS!


    ELAINE


    於 24/10/2013 15:39, X Terry 提到:
    Hi Elaine,

    根據勞工處的回覆「......如休息日屬無薪,有關計算方法應反映該月份的公曆日數及休息日日 數。 如休息日屬有薪,有關的每日工資款項計算方法應反映該月份的公曆日數......

    在職時,本人是月薪制的員工。附件Salary092013.jpg顯示,本人在9月份所收取的工資 HK$17,365.52(
    =
    (18000*(12/365)*7)+(20000*(12/365)*23)-(20000*(12/365)*1.5)
    -((18000*(12/365)*7)+(20000*(12/365)*23)-(20000*(12/365)*1.5))*0.05

    )並不準確。當時妳所說的計算方法是「(月薪 X (12 / 365) X 該月份的有薪日數)」,但這計算方法違反了勞工處的說法

    以9月份為例,假設本人月薪為20000及並無其他因數導致扣薪(如缺席、強積金),按 你的說法計算得出19726.03(=20000 X (12/365) X 30),這不乎合勞工處所說的「有關的每日工資款項計算方法應反映該月份的公曆日數」。

    所以,本人9月份的準確工資應是HK$17,606.67(
    (18000*(7/30) + 20000*(23/30) - 20000*(1.5/30))
    - (18000*(7/30) + 20000*(23/30) - 20000*(1.5/30))*0.05
    ),即是公司尚欠本人HK$241.15(17,606.67 - 17,365.52)。


    而本月份,本人尚餘1日有薪年假,本人總共請了5日假,由10月1日至10月23日為止的工 資+9月份的欠酬應是HK$14,337.92(
    20000*(23/31) - 20000*(4/31)
    - (20000*(23/31) - 20000*(4/31))*0.05
    + 241.15
    )。


    煩請盡快發出準確金額的支票,並通知本人收取。謝謝!


    ---------- 轉寄的郵件 ----------
    寄件者: Terry <terry@amlfood.com>
    日期: 2013年10月23日上午10:03
    主旨: Fwd: RE: 按月薪計每日工資款項的計算方法
    收件者: amlterry13@gmail.com





    ------- 原始郵件 -------
    主 旨: RE: 按月薪計每日工資款項的計算方法
    日 期: Mon, 21 Oct 2013 18:04:47 +0800
    從: lrd-hq@labour.gov.hk
    到: terry@amlfood.com


    PT 90(17)-21
    
    
    Terry Cheung 先生:
    
    
    謝謝你2013年10月15日的電子郵件。
    
    
    
    
    
    《僱傭條例》並沒有就按月薪計每日工資款項的計算方法作出規定。 如休息日屬無薪
    
    ,有關計算方法應反映該月份的公曆日數及休息日日數。 如休息日屬有薪,有關的每
    
    日工資款項計算方法應反映該月份的公曆日數。 而休息日的安排及是否有薪,需按照
    
    僱主和僱員所訂立的僱傭合約內的僱傭協議。 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
    
    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同時亦請你留意,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僱員缺勤的情況下,僱主可以因僱員
    
    缺勤而扣除工資,但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款額。 但《僱傭條例》並沒有條文規定
    
    僱員在缺勤的情況下,須賠償相等於缺勤時間的工資款額予其僱主。
    
    
    
    
    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
    
    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
    
    含意,即屬無效。
    
    
    
    若僱傭雙方訂立較《僱傭條例》優厚的僱傭條款,僱主須根據有關條款給予僱員可享
    
    的權益。
    
    
    
    有關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原文為依歸。若有任何爭議,法庭有最終裁決
    
    權。
    
    
    
    有關《僱傭條例》的主要條文,你可於網址: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ConciseGuide.htm 瀏覽「僱傭條例簡明指
    
    南」。你亦可前往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home.htm 參考《僱傭條
    
    例》的原文(香港法例第57章)。
    
    
    
    如你需要進一步查詢,請你致電本處的電話諮詢中心 2717 1771 (廣東話請按1-2-0 /
    
    普通話請按 2-2-0 /英文請按 3-2-0)(此熱線由「1823」接聽),或致電郵到
    
    enquiry@labour.gov.hk。 你亦可親臨本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 隨電郵附上本處
    
    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的地址。
    
    (See attached file: 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_.pdf)
    
    
    
    
    
    
    
    勞工處處長
    
    (關可如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