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October 6, 2013

這就是我犯法的理由。

今日因踏單車問題,被3警員截查。由於2男警態度差,所以我態度也差。那女警拉開我老婆到一邊,說我有情緒病、精神有問題之類;後來她過來聽其餘2警問我話時,我說:「看!他(某男警)是什麼態度?!」她又搶著說:「他大聲不代表態度差嘅~」我說:「那為什麼我不可以大聲?!」嘿!什麼都是他們說的。七八!

很懂普通話的小妹妹(那女警),別亂說人有情緒病及作太多主觀的判斷。如果來真話,小心被人告。
 
他們要因小小事捉我回警署,我無話可說,從頭到尾我都沒有表明或暗示「我騎腳踏車載人是對的」。總之,誰態度差(串),我就一定態度差(串);誰要challenge我,我就一定會辯護,去爭取我應有的權益。

結果無事。

在回家路上,我問老婆:「你怎樣看這事情? 下次會坐我車嗎?」她說:「不想坐啦!不想再麻煩。」還有,我教訓了她一下,說她在被問的過程中犯了什麼錯(一些技巧上的漏洞),她又不爽 = =||

回到家,
我問她:「你覺得坐我車開心嗎?」
她想了一下說:「開心。」
我說:「這不是什麼大罪,只是偶爾一次被警察抓到。你覺得用"偶爾的不開心"換這(坐車)開心值得嗎?」
她:「......如果常常被抓怎麼辦?」
我說:「小小事情都常常被搞成這樣的話,這裡絕是個不開心的地方,完全沒意義。還留著幹嘛?
她:「......」
我說:「有些開心(尤其是我愛的人的),就算是要犯法也值得!這就是我犯法的理由!

警察為了執法,多數會講「你的行為威脅到他人的安全」、「做人別太自私」之類......這些不論是對我個人來說或者是科學上,都是把小事放大的廢話。而且,當時我是載著人上(30度左右、上墜道和人行的)斜坡,可以有多快和多危險呢?

在件事,我的判斷和堅持是「不會為那些微不足道的潛在(威脅途人安全的)風險,而放棄重要的實際利益(2個人騎車的快樂);無論是屬於個人或其他的。」反過來說,如果為了保障X的「微不足道的潛在風險」而剝奪Y的「重要的實際利益」,是不是很不合理? 又不公義? 取保障X的原則不是更「自私」嗎?

都不知道哪班「低能兒」通過立法規定「單車不能載人」!還是香港人越來越低能? 低能到騎單車載人的能力都沒?

我認為很多執法者常持著「犯法就是犯法」的思維很幼稚,並因此常犯「過度執行」。好像我前幾年竊聽公司的職員一樣那麼幼稚,持公司的保安或利益理由而「過度執行」,並滋擾到本人!但最恐怖的事,這些幼稚的職員是高層搞政治鬥爭的最佳「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