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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October 30, 2013

決戰「斯德哥爾摩症候群」會計:「月薪制」的計算方法之辯

X Terry <amlterry13@gmail.com> 2013年10月30日下午4:24
收件者: Account <account@bdihk.com>
副本:gigi <gigi@bdihk.com>
補充,請留意:

......
什麼是「工資期」?
凡僱員須為根據其僱傭合約而執行的工作,或須為將會根據該合約而執行的工作,而在此期間獲支付工資,該期間即屬該僱員的工資期。除非另有相反規定,否則該期間是指為期一個月
例子一(月薪):
假設按照僱傭合約:
  • 僱員在某工資期內工作了 24 天,該工資期為30 天,總工作時數為204小時,月薪為7,500 元
  • 在該工資期內,就非工作時數而支付予該僱員的款項包括4 天休息日薪酬(每天250 元)、1 天法定假日薪酬(250 元)及1 天年假薪酬(250元)
  • 法定最低工資水平:28 元
  • ......
    [Ref.: http://www.hkclic.org/tc/topics/employmentDisputes/otherMajorEmploymentAndLabourLegislations/statutoryMinimumWage/wagesPayableToEmployee/ ]


    這個案例已清楚說明。<<最低工資計算>>方法就是一個最有力的標準,我認為妳的合理選擇只有:
    1. 棄用你的計算方法,採取用$X per month ( = $X / days of the month)
    2. 修改現有僱用合約中有關工資支付的條款


    ---------- 轉寄的郵件 ----------
    寄件者: X Terry <amlterry13@gmail.com>
    日期: 2013年10月30日下午3:33
    主旨: Fwd: Fwd: Fwd: RE: 按月薪計每日工資款項的計算方法
    收件者: Account <account@bdihk.com>
    副本: gigi <gigi@bdihk.com>


    Elaine,

    其實,你是剛入職的Part-time,可能你之前的做法是那樣,但後來的會計/HR的做法不是你的做法。

    勞工處職員回答你「無問題」,很可能只屬某些情況或你所描述的情況之下才無問題。但一般而言或預設上,月薪制即是$X per month ( = $X / days of the month),簡單又準確度高的邏輯。另外,你可以參考<<最低工資>>的計算標準(http://www.hkclic.org/tc/topics /employmentDisputes/otherMajorEmploymentAndLabourLegislations /statutoryMinimumWage/wagesPayableToEmployee/),都是以該月份的日數作為分母。

    政府部門或各大公司的月薪制都是以該月份的日子為分母計算。雖然勞工處沒有明確規定,而你的計算方法亦未必違反有關條。但如果我要提出投訴,即使你以「VINCY及JULIE並沒有請過無薪事假」和「沒有犯法」為理據,也難以否定各企業的慣例、<<最低工資>>計算標準(法理依據)、公平和最有效的(工資)計算方法和保護弱勢的原則等理據,勝方很大機會是我 - 僱員。

    曾經身為妳同事的我,我與妳沒有「過節」,更無意刁難妳。我不太在意那幾百元,我更有意尋求和爭取正確(合法、合理、合情)的標準。並藉此分享給各同事(打工仔)。

    請問我何時可以拿工資?

    謝謝!

    Account <account@bdihk.com> 於 2013年10月30日上午11:54 寫道:
    TERRY,

    於我入職時, 我計糧都係咁計, 照你咁講,應該係VINCY同JULIE佢地無根, 並唔係我既錯,

    所有人的員工都係按365日的計法, 此方法是幾年前勞工署的職員教我的, 並解釋這對勞資雙方的一個公平計法,

    將全年每日人工劃一, 不會導致每個月份的每日的人工不相同, 扣糧的前提是在於職員請的是事假, 是無薪的, 才要以

    對雙方最公平及合法的方式計算, 由於你現在的通知, 我才知道先前的同事沒有源用, 以後, 我亦會教導下一位接任人

    事, 另外, 番查紀錄, VINCY及JULIE並沒有請過無薪事假, 請你諒解, THZ..

    另外, 如果你堅持我們欠你2百幾蚊糧的話, 我會同鄧生商量, 給你酌情處理, 但只限9月份, 10月份的工資仍然會用365日的計算方法, THANKS


    ELAINE



    於 29/10/2013 15:57, X Terry 提到:
    我查詢過勞工處,你所提出工資計算方法是可行的,但必需要乎合公司的一致性/慣性,即各員工的工資計算方法需一 致,除非有私下或另加協議。

    但問題是我入職時Vincy和Julie的計算方法(只按當月日數計算),而並非你所說的;另外,Vincy的補償計算方法也是並非你所 提出的,是按當月日數計算;以我所知和所得到的工資計算慣例都不是你所提出「365平均計算方法」。

    我認為你出錯的是: 並沒有咨詢和協議之下,1) 違反 /自行變改了我的工資計算方法的一致性/慣性,2)及違反/自行變改員工的工資計算方法的一致性/慣性

    另外,我想知什麼時候可以拿支票。請更正, 謝謝!


    Account <account@bdihk.com> 於 2013年10月29日上午11:17 寫道:
    TERRY,

    已打去勞工署1823確認, 源用於公司的計法, 是沒有問題及沒有違法的,

    如有問題, 可致電1823, 找EMILY, THS!


    ELAINE


    於 24/10/2013 15:39, X Terry 提到:
    Hi Elaine,

    根據勞工處的回覆「......如休息日屬無薪,有關計算方法應反映該月份的公曆日數及休息日日 數。 如休息日屬有薪,有關的每日工資款項計算方法應反映該月份的公曆日數......

    在職時,本人是月薪制的員工。附件Salary092013.jpg顯示,本人在9月份所收取的工資 HK$17,365.52(
    =
    (18000*(12/365)*7)+(20000*(12/365)*23)-(20000*(12/365)*1.5)
    -((18000*(12/365)*7)+(20000*(12/365)*23)-(20000*(12/365)*1.5))*0.05

    )並不準確。當時妳所說的計算方法是「(月薪 X (12 / 365) X 該月份的有薪日數)」,但這計算方法違反了勞工處的說法

    以9月份為例,假設本人月薪為20000及並無其他因數導致扣薪(如缺席、強積金),按 你的說法計算得出19726.03(=20000 X (12/365) X 30),這不乎合勞工處所說的「有關的每日工資款項計算方法應反映該月份的公曆日數」。

    所以,本人9月份的準確工資應是HK$17,606.67(
    (18000*(7/30) + 20000*(23/30) - 20000*(1.5/30))
    - (18000*(7/30) + 20000*(23/30) - 20000*(1.5/30))*0.05
    ),即是公司尚欠本人HK$241.15(17,606.67 - 17,365.52)。


    而本月份,本人尚餘1日有薪年假,本人總共請了5日假,由10月1日至10月23日為止的工 資+9月份的欠酬應是HK$14,337.92(
    20000*(23/31) - 20000*(4/31)
    - (20000*(23/31) - 20000*(4/31))*0.05
    + 241.15
    )。


    煩請盡快發出準確金額的支票,並通知本人收取。謝謝!


    ---------- 轉寄的郵件 ----------
    寄件者: Terry <terry@amlfood.com>
    日期: 2013年10月23日上午10:03
    主旨: Fwd: RE: 按月薪計每日工資款項的計算方法
    收件者: amlterry13@gmail.com





    ------- 原始郵件 -------
    主 旨: RE: 按月薪計每日工資款項的計算方法
    日 期: Mon, 21 Oct 2013 18:04:47 +0800
    從: lrd-hq@labour.gov.hk
    到: terry@amlfood.com


    PT 90(17)-21
    
    
    Terry Cheung 先生:
    
    
    謝謝你2013年10月15日的電子郵件。
    
    
    
    
    
    《僱傭條例》並沒有就按月薪計每日工資款項的計算方法作出規定。 如休息日屬無薪
    
    ,有關計算方法應反映該月份的公曆日數及休息日日數。 如休息日屬有薪,有關的每
    
    日工資款項計算方法應反映該月份的公曆日數。 而休息日的安排及是否有薪,需按照
    
    僱主和僱員所訂立的僱傭合約內的僱傭協議。 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
    
    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同時亦請你留意,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僱員缺勤的情況下,僱主可以因僱員
    
    缺勤而扣除工資,但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款額。 但《僱傭條例》並沒有條文規定
    
    僱員在缺勤的情況下,須賠償相等於缺勤時間的工資款額予其僱主。
    
    
    
    
    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
    
    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
    
    含意,即屬無效。
    
    
    
    若僱傭雙方訂立較《僱傭條例》優厚的僱傭條款,僱主須根據有關條款給予僱員可享
    
    的權益。
    
    
    
    有關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原文為依歸。若有任何爭議,法庭有最終裁決
    
    權。
    
    
    
    有關《僱傭條例》的主要條文,你可於網址: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ConciseGuide.htm 瀏覽「僱傭條例簡明指
    
    南」。你亦可前往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home.htm 參考《僱傭條
    
    例》的原文(香港法例第57章)。
    
    
    
    如你需要進一步查詢,請你致電本處的電話諮詢中心 2717 1771 (廣東話請按1-2-0 /
    
    普通話請按 2-2-0 /英文請按 3-2-0)(此熱線由「1823」接聽),或致電郵到
    
    enquiry@labour.gov.hk。 你亦可親臨本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 隨電郵附上本處
    
    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的地址。
    
    (See attached file: 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_.pdf)
    
    
    
    
    
    
    
    勞工處處長
    
    (關可如代行)
    
    







    Thursday, October 24, 2013

    很聰明的人好比很飄亮的人

     <<團體見監警會大控訴 警叫被姦者銷案:當俾鬼壓 >>
    ...
    協會總幹事王秀容指,曾有受害人酒後遭性侵,因「斷片」而無法清楚講出受害過程,警方以難以控告侵犯者為由勸喻銷案,並向受害人說:「你當自己俾鬼壓啦。」也有受害人遭警方質疑,「如果當時你冇叫出聲,就唔可以話俾人強姦」,令受害人感到不被信任,造成二度傷害,甚至有人感到警方造成的傷害更甚於性侵。
    ...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31023/18475906]


    很聰明的人好比很飄亮的人,總惹來不少人的非份之想,但那些同類人會反質疑「不論什麼原因,為什麼你多次被姦或被非禮,是不是你的行為或衣著有問題? 引人犯罪?」

    因此,越耀目的人也自然地越懂保護自己;如有良性發展的話,再而保護他人。最近,由於王維基先生的香港電視(上市代號:1137)被奇妙地否決發牌,及糟受其他電視台的「阻攔」。是否錯在他的表現太「耀目」? 他是否有被「姦」的感覺呢? 他又會否當「被鬼壓」呢? 


    典型香港「醒目」仔有兩極 ,這兩種的共同點都是「努力、進取、聰明」,但有正有邪。一種是有法治原則的,有學術、修養的,如王維基;另一種是無視法治,專繞過程序(走捷徑)的,不學無術的「街頭騙子」,如某鄧先生。而我並不是典型香港「醒目」仔,沒有一個民族特質適合形容我,稍為可以扯得上的是台灣或日本民族特質。

    Tuesday, October 22, 2013

    Chok出「永強」的最後一步



    欺詐集團的內部特徵:
    1. 聘請同姓(或以及近名)的員工,來掩護「真身」。經我查閱招聘紀錄,所有重要職位的僱員都是姓鄧和張居多,姓陳的只出現一次;而且他們的工作時間都不出過一年!只有一位Elaine Cheung主力會計多逹4年,她最近又回來公司做Part time!她又快要離港了。
    2. 以「口述」或暗示指令下屬居多。
    3. 被起訴過的「真身」會改名(或以及姓)。
    4. 帳目有問題 (out of my scope)

    另外,所有要員都沒有預設的特別關係(如親屬、好友或前同事)。有兩疑點來了:
    A. 如果是正當又這麼賺錢的生意,為什麼不聘請親屬? 原因很簡單,1)不是正當生意,2)他很愛家人!3) 「培養」「待機替死鬼」。
    B. 曾有姓鄧、張的員工/伙伴都變造或偽造做過LC,並持有互持對方把柄!否則不會執意僱用這兩姓的人。

    我已80%確認了「少強」=「永強」(除非那些「証據」都是他精心安排的,至於他的「口誤」......那是我不在場的情況,他還能防備的機會很微。沒有用任何特殊科技、物理或化學技術,只是發動了「幻術」而已)!剩下10%是Tang Wing Kei (前要員之一。公司常用這信用卡做小額交易的,如續約網站寄存),再10%是其他人。我知道現在的証據是不足以作出起訴,起訴呢隻賤種老狐並非我目前所想的和能力所及的。他可以逃過佛山一劫,一定有不少有「實力」的伙伴!希望可引起國際刑警監察牠(們)的中國、台、英、美、泰、韓(其伙伴曾出現疑似使用假信用卡事件)和菲等活動。

    我心中都有了他的「側寫」,不過算了。這一著,除了我可保GIGI「安全」外(純情的人真讓人煩惱,接近明示地講極都不明白「我想她離職」,搞到我非用「擺他一道」這手段不可),我的「欺詐遊戲」也到此為止。


    ==========
    題外話,今天我不在場的時候,去了Transact24面試。那第二個面試的高層,不斷地暗示式洗腦「要背鑊」 和不斷地重複「佢好驚我怎怎怎」、「佢好擔我怎怎怎」。嘿!三十多歲,牛高馬大、黑漆漆、唇灰皮粗、左眼睫毛一帶有疤痕、手粗,曾經一定是做過需勞動的職業,但如今是文職高層......綜合分析,不是官/富二代,便是前紀律部隊工作者!見到佢今日個扮「喊驚樣」,「喊驚」時的坐姿還誇張得膝縮一角;這情況令我想起幾年前來我家扮手震的「便衣」一樣。我發惡,那些無能的人又說我情緒問題;我不悄一顧,又說我態度有問題。不如你們照照鏡子吧!都是「小丑」!我對「馬戲團」沒興趣!我的工作也不是安慰「小朋友」或治療恐懼症的,更不是專做「背鑊員」!

    Saturday, October 19, 2013

    賤格又低能的老闆又向我發動「戰爭」了,自取其辱!

    1. 先打探Gigi(行政助理)是否能干預IT工作

    2. 誣衊我沒有工作,說沒有協助她 (去干預我的工作)。

    3. 繼而指責瀏覽做工作以外的事,無故缺席()......之類。無毫証據的指責!低級語言偽術!又扮君子!其實我已提了辭職信,當然可以以私人理由缺席。

    4. 事實是,他只叫行政理做IT工作,而不叫我做。沒有工作給我,我當然可以做其他合理的事。

    5. 見他經常主動對我無理取鬧,出招又低級。今天放工前,我便反客為主「教導」一下他什麼是正確的處事方法:

    這老闆是有我有史以來最賤格又最無料的高層。枉我當初還對他有些「期望」,希望我可以在他身上學到一些「高招」,但怎知......唉!沒有最低,只有更低。

    他賤在哪? 他有四大「賤」:
    1. 利用完我完成了I.T.的設定便找藉口炒我。實力強的人就被用完即棄,「垃圾」就留下來安慰自己;不論好、壞、賢、愚,最重要是忠心,中共模式也。這是現今香港大部份老闆或上級的共通點。(我從來沒有興趣做任何人/組織的「走狗」,只想做I.T.或我感興趣的事。)
    2. 想引我做(被懷疑大額欺騙的)LC事務。
    3. 連純情小妹妹都不放過!自以為出色的領袖但利用純情小妹妹做擋箭牌,並向她施壓做LC。又要威又要帶頭盔!正狗公!
    4. 懷疑中:連農民都詐騙,農業品是人類生存的基本,他有意這樣做,証明他連基本道德底線都沒有!

    為什麼越低能或越有錢的人越自大和出手越低劣的狠呢? 最謙虛和光名磊落的此終是最有實力的人。

    Thursday, October 17, 2013

    失望的「司機」

    今天,你整天的表現都讓我很失望。我們騎車的快樂,就因為你多餘的恐懼和一大堆垃圾理由(我比你更清楚)而消滅了!以後不需要警察的出現,警車的經過也足夠令你杯弓蛇影!自我「毀滅」!我載你也沒有意思了!

    自從你自己一聲不出的去吃晚飯,關上門那一刻,我就失望到有跟你分手的諗頭。你每一次都破壞我用心建立(我們)的快樂!

    有一個故事說,人生好想一道列車,不論這車開到哪裡,有人中途下車,有人中途上車;上、下車的,各有各原因。誰可以跟你一起最長久呢? 道理跟騎腳踏車一樣,我的車,不論是什麼原因,你要下就下。最讓我失望的是,我的車是為你開的!你也說過坐的開心!

    世界上是沒有零風險的事情!要「零風險」就請下車!你看不到,我「犯法的理由」也衍生出「分手的理由」,証明你不太在乎我!我需要的不是只懂消費我的人!更不需要輕易放棄或破壞共同快樂的垃圾!

    Friday, October 11, 2013

    不知所謂的"好人"母親

    當我跟老母講我辭職的理由(老闆想我做很機會觸犯"形事罪"的文件),然後佢竟然"教導"我:「關你咩事姐!有事佢是主要人物。難得老闆睇起你......」一大堆不要離職的廢話。我真想一巴"車"埋佢到。她是街坊公認的好人,但呢種"好人"會累死人!

    我又不禁歎息「為什麼我會有這樣的家庭」。小時候,我的父母是可以証明「父母是最愛兒女」的;但到我成年後,他們幾乎完全可以否定這句。

    雖然真正的好人很難做,但沒辦法,是上天賜予我的能力和特質,我無法抗拒和沒有理由違反它。

    Tuesday, October 8, 2013

    中、美的「不信任」之別

    說到「不信任」,它更是美國的立國精神,但這不代表國家失敗的關鍵。我反而認為中國人與美國人的「不信任」有別,中國人的是包含「猜忌」。導致國家失敗的原因有很多,而在制度上的關鍵原因是「人治」和「行政主導」,在民族特質上的關鍵原因是「猜忌」、貪婪和邏輯力弱。兩者配合起來,就是「人治」和「行政主導」令「猜忌」、貪婪和邏輯力弱不斷擴散和深化;「人治」精神使其擴散,「行政主導」使其上層侵蝕和腐化下層。

    「猜忌」、貪婪在「人治」方向上,促使利益圈子形成;邏輯力弱在「人治」方向上,促使被洗腦/被操控上的團結,盲目地「愛」組織,及盲目地傳承(如迷信)。「猜忌」、貪婪和邏輯力弱在「行政主導」方向上,促使欺詐、權力鬥爭和資源搶奪!美國人的「不信任」,除了沒有中國人那麼重「猜忌」外,他們是重系統性,其民族(整體)的邏輯力也自然地不弱。

    「猜忌」是中國人的頭號心魔,在一般交談文化上很容易找到。跟或聽中國人說話,往往有不少宛若的內容或暗示,因怕說錯,得罪人;但外國人,很多時直話直說,說錯了,說「Sorry」便算,不會計較。中國人是會計較無心之失,亦會「有心算無心」。外國人呢? 也會,但不會連小(不重要的)事都放上心。

    以中共與香港的角力為例,中共這「心魔」很明顯是駕馭了理智。中共就是因「猜忌」而進擊,腦海中只有「讓步」或「不讓步」這最終結果。加上「貪婪」,她決定「不讓步」!如果中共的邏輯力是強(醒少少)的話,中港之間的關鍵問題是,如何解決兩者之間的「心魔」。而解決「心魔」的第一步應該是誰? 不用問,當然是強國。

    Sunday, October 6, 2013

    這就是我犯法的理由。

    今日因踏單車問題,被3警員截查。由於2男警態度差,所以我態度也差。那女警拉開我老婆到一邊,說我有情緒病、精神有問題之類;後來她過來聽其餘2警問我話時,我說:「看!他(某男警)是什麼態度?!」她又搶著說:「他大聲不代表態度差嘅~」我說:「那為什麼我不可以大聲?!」嘿!什麼都是他們說的。七八!

    很懂普通話的小妹妹(那女警),別亂說人有情緒病及作太多主觀的判斷。如果來真話,小心被人告。
     
    他們要因小小事捉我回警署,我無話可說,從頭到尾我都沒有表明或暗示「我騎腳踏車載人是對的」。總之,誰態度差(串),我就一定態度差(串);誰要challenge我,我就一定會辯護,去爭取我應有的權益。

    結果無事。

    在回家路上,我問老婆:「你怎樣看這事情? 下次會坐我車嗎?」她說:「不想坐啦!不想再麻煩。」還有,我教訓了她一下,說她在被問的過程中犯了什麼錯(一些技巧上的漏洞),她又不爽 = =||

    回到家,
    我問她:「你覺得坐我車開心嗎?」
    她想了一下說:「開心。」
    我說:「這不是什麼大罪,只是偶爾一次被警察抓到。你覺得用"偶爾的不開心"換這(坐車)開心值得嗎?」
    她:「......如果常常被抓怎麼辦?」
    我說:「小小事情都常常被搞成這樣的話,這裡絕是個不開心的地方,完全沒意義。還留著幹嘛?
    她:「......」
    我說:「有些開心(尤其是我愛的人的),就算是要犯法也值得!這就是我犯法的理由!

    警察為了執法,多數會講「你的行為威脅到他人的安全」、「做人別太自私」之類......這些不論是對我個人來說或者是科學上,都是把小事放大的廢話。而且,當時我是載著人上(30度左右、上墜道和人行的)斜坡,可以有多快和多危險呢?

    在件事,我的判斷和堅持是「不會為那些微不足道的潛在(威脅途人安全的)風險,而放棄重要的實際利益(2個人騎車的快樂);無論是屬於個人或其他的。」反過來說,如果為了保障X的「微不足道的潛在風險」而剝奪Y的「重要的實際利益」,是不是很不合理? 又不公義? 取保障X的原則不是更「自私」嗎?

    都不知道哪班「低能兒」通過立法規定「單車不能載人」!還是香港人越來越低能? 低能到騎單車載人的能力都沒?

    我認為很多執法者常持著「犯法就是犯法」的思維很幼稚,並因此常犯「過度執行」。好像我前幾年竊聽公司的職員一樣那麼幼稚,持公司的保安或利益理由而「過度執行」,並滋擾到本人!但最恐怖的事,這些幼稚的職員是高層搞政治鬥爭的最佳「打手」。

    Wednesday, October 2, 2013

    詐騙集團的老闆,其實好垃圾

    這詐騙集團的老闆(們),自從我拒絕做涉及信用證的工作後,便180變臉。他們技窮,便胡亂找借題發揮,目的是想我早點離開公司;嘿!其實這也是心懷不軌的人的常用伎倆。面對這環境,留下的只有天真、廉價或近類(愛詐騙、貪心的)員工,優良的絕不會久留。反正我已辭了職,我當然會好好跟他們駡過痛快!直到十月二十三日,無需留情!

    老闆最少有50歲,但一卑鄙或賤格起來,其手段與流氓或小學生沒分別,都係一班自我感覺良好的「低能兒」。他們深信自己是天才,其實只不過是街頭騙子常用的「有心算無心」,騙到一班笨人或沒有相關知識的人而已。






    那些憨9信太多了,不值得浪費時間盡貼。

    現在,在常駐香港那個「老闆」,絕不是「真身」!除此之外,還有......不知道公司那個剛畢業的小妹妹察覺多少呢!我已提醒她別亂簽文件和搜尋「英迪集團 鄧永強」看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