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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December 6, 2018

用「母子法」之說不能全釋「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之關係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沈春耀,今早(4日)在香港出席「國家憲法日」座談會。他在發言時提到,《憲法》是國家重要的標誌和象徵,其效力覆蓋國家全部領土領域,包括香港;又提到《憲法》與《基本法》共同構成了特區政權架構和政治運作,而《基本法》在香港法律體系中處於龍頭位置,故特區的任何法律,包括普通法下的香港原有法律,均不得與其有牴觸。

沈春耀今次是應特區政府邀請來港出席今天舉行的「國家憲法日」研討會,闡述《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他說,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和最高法,而一個國家只有一部憲法,其效力覆蓋國家的全部領土領域,包括香港。他又說,香港回歸中國後實施一國兩制,而「兩制」是「一國」之內的「兩制」,形容一國兩制在國家法治上的最高體現,就是國家憲法。憲法具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國各族人民和各國家機關、各有關方面都要維護憲尊嚴,保證憲法實施。

沈續指,憲法第31條和第62條第14項的規定,為制定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貫徹落實 "一國兩制"方針提供了直接的憲制依據。《香港基本法》規定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是 "一國兩制"方針的法律化、制度化。1990年4月,全國人大作出關於《香港基本法》的決定,明確:"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按照香港的具體情況規定的,是符合憲法的"。《香港基本法》是在香港實施憲法規定的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基本法律。從法律位價上看憲法和基本法的關係,憲法是上位法,是"母法",基本法源於憲法;基本法是下位法,是「子法」,從屬、源於憲法。

他又說,香港回歸祖國後完成了港憲制秩序巨大轉變。沈春耀表示,憲法、香港制度及基本法共同構成了特區政權架構、政治運作、法律制度、社會治理的憲制基礎。基本法處於香港法律體系中的頂端、龍頭位置,特區的任何法律,包括普通法制度下的香港原有法律,均不得與基本相抵觸。因此,基本法在香港具有憲制意義。憲法和基本法的共同構成、共同實施,是香港特區的憲制基礎、憲制秩序的本質屬性和基本特徵,只講某一個方面或者把二者割裂出來,對立起來,是不完整,不準確的,也不符合香港回以後的實際情況。

沈春耀強調,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是堅持「一國兩制」方針的應有之義。

此外,同場的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問到,如果有人違反憲法中「擁護國家統一」的條文,在內地法制會面臨何後果,沈春耀回答指,對中國而言,維護國家的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全體中國人的共同意志和重大的核心利益,叫人多多思考國家安全:「香港同胞只要想一想今天中國依然面臨著台灣問題和在中國西部恐怖主義分裂勢力的威脅,新彊和西藏,大家就會體會到維護國家安全的重大意義,非同小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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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法」之說是源於「Principle of Legal Supremacy」(舊原則) ,比如:
<<中華民國憲法>>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中華民國憲法>>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由此可見,當下位的法律牴觸憲法,該法律會按憲法被定為「無效」,而不是「凌架」或「取代」。當<<基本法>>任何一條被「無效」,即破壞<<基本法>>,等同破壞「一國兩制」。

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

而且,根據《基本法》:「
第5條:香港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第8條: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18條:全國性法律除列於附件三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任何列於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凡列於附件三的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第158條,《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但亦規定香港法院可就《基本法》中有關香港自治範圍的事務解釋《基本法》。

第159條: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並經香港立法會三分之二贊成。」

香港是特別行政區,是享用比「自治區」更高度自治和特殊地位的地方。<<基本法>>並非「憲法」中的附屬或下階「法律」,也不是「自治條例」,其定議更不是任何不具相關制定組織的個體說了算。所有「憲法」和「基本法」之牴觸爭議、定議,只有「全國人大代表會」的決議和解釋,並經香港立法會三分之二贊成才有效;這點已否定了「母子法」之說。「母子戲法」不適用於香港(或甚至大陸某些情況),也不要低估鄧、習的智商和認知,更不要帶(中央堅定不移的)「一國兩制」的錯誤訊號/意思給中國人。

「憲法」和「法律」並不是行政、政治或遊戲的規則,雖然最終都是「以少數服從多數」通過,但它們未必全是基於「多數利益」的決定,可以是基本權利、哲理、倫理、公平和進步等......以系統邏輯/哲理來說,Super Class不可以access Sub-class(es)的Private Method(s);以基本權利來說,父母無權干涉及兒女的私隱,「倫理」不能凌架基本權利。簡單如「一夫一妻」制,根本不涉及任何一方有利或損失,也沒有證具顯示「多夫多妻」帶來社會損失;又如「瀕危動物保護法」、「保育法」、「強制教育」、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