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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December 10, 2018

和一個正在追的「刁蠻」女孩約吃飯後感想



前幾天週末,約了個大陸90後「刁蠻女」吃飯,約會遲到、吃飯玩手機、走路快、說話直......她說我很多規矩,我解釋一翻為啥要有那些「規矩」後,她的回覆是「我們想法不一樣」、「改變不了」(
我朋友一語道破「佢都係想攞勢啫」。大部份/沒有矛盾前提的約會見面要「裝兇作勢」的話,何必見面? 現在是幫派出來爭地盤還是組織代表利益之爭的談判?
),其實懂事和有教養的人會明白約吃飯那短短一、兩個小時是比較「珍貴」、沒有什麼急事是不可以擱置一會,知道什麼是「尊重」。另外,如果這麼短時間都控制不了自己的慾望/行為,怎樣長時間相處? 突然發現她蠻像中學時的我,再回看現在的我比較「悶」(
好朋友也這樣說過我。那女孩很多次跟我聊天都被我催眠到坐着也可以入睡,真的,完全沒誇張,哈!
),又看到病後痊癒的我整個都慢了......

除了第一、二任,很難得有個人陪我安靜2個小時不說話。陪我喝酒的是個聾啞的朋友。另一邊廂,是個大陸80後人妻。她很聊得來,我遇到感情問題都蠻喜歡找她聊,但我們之間話超少,哈~世界就是這樣,越有接近思想的往往越少話;所以不以為常聊天的都是好朋友。

不管是好朋友還是女朋友,跟我合得來的都有很安靜的時候。現在想追那個......有點像我前女友那麼固執、任性,差別在一個超多規矩,一個超愛自由,共同點是大部份美女帥哥都一樣「比較任性」(
缺乏美女帥哥的人,請不要誤會他們都是「刷大牌」。其實只是他們的圈子跟一般人不一樣,他們往往比一般人更多困擾、更怕遇到不好的人,如我前女友。他們的任性可以是來自「不罕稀」,也可以來自「防禦」,但身邊好友或圈子的影響力最大。總之,不管美醜,看外表評論任何人也只不過是一種「任性」
)!愛規矩的堅持習慣的規矩,愛自由的堅持自己的自由;不管是守規矩還是愛自由,太固執於一套都是一種「任性」(性格、價值觀、思想都是習慣出來的)。如果說「大部份人都是自我中心」是不準確的,我認為是「以圈子為中心」居多;最重要是知需求和分寸。但那80後人妻跟「刁蠻女」都差不多圈子,但結果不一樣;所以人文圈裡有異數,是她讓我留一點希望在那圈子。

我聽到那80後人妻說「不要太累自己」,就更明白前女友不是不愛我,是真的在認識我之前已被「磨到很光」......其實我跟前女友和「刁蠻女」都是那麼認真過。你說感情要陪養,談過一兩次戀愛的人都知道,認真的人更清楚,但,唉......現在已經不是年輕了,有工作、有朋友、有應酬、有自己空間、父母開始老......都是要時間和精神去化解。現代出社會幾年的人,哪有一個有那麼多時間和心力去陪養;看!有多少父母有時間照顧小孩?有多少公司給長時間培訓員工?整個社會都是充滿「快餐」的

這個社會有兩種人最多,一種是貌似果斷但背後很多規矩的神經病(中層階級佔最多),一種是推崇自由的野蠻人(年輕人、暴發戶後代和低層階級佔最多),兩個都是極端或很任性的人。我蠻多遊走「守規矩」和自由、老幼新舊、高低層次......之間,也很清楚不同時代、文化以及中港臺(和一點外國文化)的不同,說到底,一切矛盾都離不開某個長輩說過,媽和爸、我的關系「只是缺乏共同語言」。可惜,人跟社會或國際關系最大的差別是,人沒有那麼長命和資源去改革/改變/培養;尤其是現代的城市裡,一個小孩已經夠兩個大人「受個夠」了,哪有舊時代或農村裡的「放養」那麼輕鬆?而且,天才的時間是一日如十年,凡人的時間是十年如一日。

另外,「刁蠻女」發脾氣時說到「那麼多規矩......要罰款嗎」讓我想起,大陸最普及、有即效但也是最差的管人方式就是「罰款」!難怪很多大陸男女都是看錢做人。領導們,有沒有想過為什麼文明國家的商業圈或民間是沒有罰款概念的。錢只是解決暫時或有局限的問題,深層次問題呢......「家教」很重要。自律性高的人根本不覺得我那些「規矩」算什麼,前女友還覺得我沒什麼規矩呢~媽就更不用說,是陸臺港三地女孩一致認為的麻煩或沒教養、「公認」的「極品」。

最後,「刁蠻女」,連有沒有被情報網操作或操作多少我都評估了;就算有,也很少且低針對性對抗。主要是她的成長土壤和圈子里缺乏自律文化,她這例子一點都不新鮮,反而蠻普及、有時代性。大部分情況,其實掌握一個「獨立個體」的情況不難,掌握一個個體和外部影響因素的情況才難;就算是個惡魔,只要它的圈子是天使,它也不會壞到哪裡去。她......那女好友說「多看幾次吧」......「刁民」真的蠻考驗「領導」的功夫~ 總結,隨緣,最重要是「不要太累自己」

Thursday, December 6, 2018

用「母子法」之說不能全釋「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之關係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沈春耀,今早(4日)在香港出席「國家憲法日」座談會。他在發言時提到,《憲法》是國家重要的標誌和象徵,其效力覆蓋國家全部領土領域,包括香港;又提到《憲法》與《基本法》共同構成了特區政權架構和政治運作,而《基本法》在香港法律體系中處於龍頭位置,故特區的任何法律,包括普通法下的香港原有法律,均不得與其有牴觸。

沈春耀今次是應特區政府邀請來港出席今天舉行的「國家憲法日」研討會,闡述《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他說,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和最高法,而一個國家只有一部憲法,其效力覆蓋國家的全部領土領域,包括香港。他又說,香港回歸中國後實施一國兩制,而「兩制」是「一國」之內的「兩制」,形容一國兩制在國家法治上的最高體現,就是國家憲法。憲法具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國各族人民和各國家機關、各有關方面都要維護憲尊嚴,保證憲法實施。

沈續指,憲法第31條和第62條第14項的規定,為制定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貫徹落實 "一國兩制"方針提供了直接的憲制依據。《香港基本法》規定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是 "一國兩制"方針的法律化、制度化。1990年4月,全國人大作出關於《香港基本法》的決定,明確:"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按照香港的具體情況規定的,是符合憲法的"。《香港基本法》是在香港實施憲法規定的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基本法律。從法律位價上看憲法和基本法的關係,憲法是上位法,是"母法",基本法源於憲法;基本法是下位法,是「子法」,從屬、源於憲法。

他又說,香港回歸祖國後完成了港憲制秩序巨大轉變。沈春耀表示,憲法、香港制度及基本法共同構成了特區政權架構、政治運作、法律制度、社會治理的憲制基礎。基本法處於香港法律體系中的頂端、龍頭位置,特區的任何法律,包括普通法制度下的香港原有法律,均不得與基本相抵觸。因此,基本法在香港具有憲制意義。憲法和基本法的共同構成、共同實施,是香港特區的憲制基礎、憲制秩序的本質屬性和基本特徵,只講某一個方面或者把二者割裂出來,對立起來,是不完整,不準確的,也不符合香港回以後的實際情況。

沈春耀強調,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是堅持「一國兩制」方針的應有之義。

此外,同場的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問到,如果有人違反憲法中「擁護國家統一」的條文,在內地法制會面臨何後果,沈春耀回答指,對中國而言,維護國家的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全體中國人的共同意志和重大的核心利益,叫人多多思考國家安全:「香港同胞只要想一想今天中國依然面臨著台灣問題和在中國西部恐怖主義分裂勢力的威脅,新彊和西藏,大家就會體會到維護國家安全的重大意義,非同小可。 」


[https://www.hk01.com/%E6%94%BF%E6%83%85/266799/%E6%B2%88%E6%98%A5%E8%80%80%E7%A8%B1%E6%86%B2%E6%B3%95%E6%95%88%E5%8A%9B%E8%A6%86%E8%93%8B%E9%A6%99%E6%B8%AF-%E8%88%87%E5%9F%BA%E6%9C%AC%E6%B3%95%E5%85%B1%E5%90%8C%E6%A7%8B%E5%BB%BA%E9%A6%99%E6%B8%AF%E6%94%BF%E6%AC%8A%E6%9E%B6%E6%A7%8B?fbclid=IwAR1_qEiy6QD5Yg7ptL9Zdkeen1WfCwxNAo0WqSDe9aYZvLe_1ApbrZVFd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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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法」之說是源於「Principle of Legal Supremacy」(舊原則) ,比如:
<<中華民國憲法>>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中華民國憲法>>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由此可見,當下位的法律牴觸憲法,該法律會按憲法被定為「無效」,而不是「凌架」或「取代」。當<<基本法>>任何一條被「無效」,即破壞<<基本法>>,等同破壞「一國兩制」。

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

而且,根據《基本法》:「
第5條:香港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第8條: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18條:全國性法律除列於附件三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任何列於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凡列於附件三的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第158條,《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但亦規定香港法院可就《基本法》中有關香港自治範圍的事務解釋《基本法》。

第159條: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並經香港立法會三分之二贊成。」

香港是特別行政區,是享用比「自治區」更高度自治和特殊地位的地方。<<基本法>>並非「憲法」中的附屬或下階「法律」,也不是「自治條例」,其定議更不是任何不具相關制定組織的個體說了算。所有「憲法」和「基本法」之牴觸爭議、定議,只有「全國人大代表會」的決議和解釋,並經香港立法會三分之二贊成才有效;這點已否定了「母子法」之說。「母子戲法」不適用於香港(或甚至大陸某些情況),也不要低估鄧、習的智商和認知,更不要帶(中央堅定不移的)「一國兩制」的錯誤訊號/意思給中國人。

「憲法」和「法律」並不是行政、政治或遊戲的規則,雖然最終都是「以少數服從多數」通過,但它們未必全是基於「多數利益」的決定,可以是基本權利、哲理、倫理、公平和進步等......以系統邏輯/哲理來說,Super Class不可以access Sub-class(es)的Private Method(s);以基本權利來說,父母無權干涉及兒女的私隱,「倫理」不能凌架基本權利。簡單如「一夫一妻」制,根本不涉及任何一方有利或損失,也沒有證具顯示「多夫多妻」帶來社會損失;又如「瀕危動物保護法」、「保育法」、「強制教育」、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