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處署理行動處處長張德強,在電台訪問中聲稱警員在休班時以私人身份參與「保普選、反佔中」的簽名活動「睇唔到有問題」。
張德強今早(8月2日)出席商台節目時,被訪問對警員可否參與「保普選、反佔中」的簽名活動,他認為根據基本法及人權法,香港市民有表達意見權利,當然警務人員也同樣擁有,因此只要符合內部通令,警察休班時以私人名義,自己選擇向「違法行為」表態是沒有問題。
不過根據《警察通例》(Police General Orders)通則34的條文,已寫明「警務人員應經常避免參與任何足以影響其公正執行職務的活動或任何可能使市民誤會會影響其公正執行職務的活動,尤其不能參與《警察通例》所界定的政治活動」,在「保普選、反佔中」高調地與「和平佔中」打對台,並就政改發表意見,難免讓人聯想支持簽名行動是刻意對特定政治團體作出支持。
除此以外,張德強亦回應七月二日凌晨的拘捕行動,表示遇到「緊密、用力的手繞手」,如果警方不用「最低壓點的力」,則無從合法清場,但不少報道片段及相片,均清楚顯示市民被單獨抬離現場時,仍可見警方屈曲示威者手腕,令不少示威者承受痛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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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通則34:
警務人員應經常避免參與任何足以影響其公正執行職務的活動或任何可能使市民誤會會影響其公正執行職務的活動,尤其不能參與《警察通例》所界定的政治活動,但以下情況則屬例外:
(a)以登記選民身分投票;或
(b)正在放取離職前休假,並已獲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批准參與有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香港特區代表及/或全國人大選舉會議的競選或助選活動;或
(c)已按照《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 9/2010 號》的規定,獲得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批准參與村代表選舉。
「政治活動」包括:
(a)支持或參與政治團體的政治活動;
(b)非為執行職務而公開發表政治言論(包括向傳播媒介發言);
(c)派發政治刊物;
(d)為任何候選人的政治觀點或競選政綱宣傳或辯護;
(e)為政治團體拉票或助選。
[http://passiontimes.hk/article/08-02-2014/18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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