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報專訊】
「一蚊雞」惹禍!東區海底隧道中年收費員,被上司從閉路電視發現在工作期間拾起一枚一元硬幣放入褲袋,上司隨即上前揭發取回硬幣並報警,被告昨日在觀塘法院被控一項盜竊罪,最終獲法庭准許自簽二千元守行為兩年,但須付一千元堂費,裁判官更問他:「畀人炒咗未?」被告低頭回應:「炒咗。」因為貪一蚊而破財兼失業的被告,離庭時拒絕評論事件。
五十五歲的被告黎國良,控罪書上仍報稱任職隧道收費員,據悉他在東隧任職約十九年。被告昨由一名女親友陪同到庭,應訊後記者上前問黎感受,他大感驚訝:「咩事呀?我唔答呀!」身旁女親友則默不作聲,拉着他快步離開,二人更向法庭保安投訴遭記者拍照。
上司睇天眼直擊 起「贓」控罪指出,被告於本月十三日(上周四),在東區海底隧道六號收費亭內偷竊港幣一元,屬新香港隧道有限公司的財產。案情透露,事發日約下午近三時,被告的姓陳男上司從閉路電視監察各收費員的工作情況時,發現身處六號收費亭的被告桌上有枚一蚊銀,由於公司規定不可將錢放在桌上,陳遂特別留意被告行為。
約一分鐘後,陳見被告用左手拾起桌上的一蚊,隔了兩分鐘將它放入左前褲袋,之後便繼續如常工作;陳見狀隨即走到收費亭質問被告,又在被告的左前褲袋「起回」涉案一蚊銀,於是報警。警方到場後,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為貪心偷一蚊。
本報記者昨晚到被告寓所欲進一步了解他對案件的感受,但上址一名女士拒絕受訪。東隧所屬的新香港隧道有限公司營運部經理鄭瑞明接受電話查詢時則表示,對於法院處理的案件及有關東隧個別職員的事情,恕不作評論。
據香港隧道及公路幹線從業員總會主席卓和善表示,現時各隧道公司均禁止收費亭員工開工時帶鈔票或硬幣在身,職員開工前必須將錢放入儲物櫃內,隧道公司會提供現金零錢供員工作找贖。一般而言,員工開工一個至個半小時後會有小息,員工會趁小息將收到的隧道費上繳。
少收錢要賠多咗歸公司
卓續指出,公司對每個收費亭有多少輛汽車通過均有清楚紀錄,對數後,若發現員工找贖出錯,少收錢,員工便要賠償差額,但多收的隧道費則歸公司所有。
隧道公司一旦發現收費亭的員工盜竊,不論涉款多少,「一蚊都係偷,通常都會報警處理」,因員工每日都接觸金錢,誠信十分重要,工會也理解公司立場,對此「規定」並無異議。
[http://hk.news.yahoo.com/%E5%9F% ... D%B7-224006421.html]
不少餐廳待應都不跟公司規矩入「公箱」,不時自己袋客人給的Tips;第一次被發現,最多口頭警告。另外,上次法官因「十五元」駡警方「無野做」(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30509/00176_043.html)。今次「1元之審判」又有何解釋?
可容認權貴貪污,不容認平民私收1元? 個人認為這個案過份重判,他受到雙重責罰(法庭+公司),是極不公義!中國或其他文明落後的地區很多偽正義的人,很喜歡群毆偷了小東西(價值不多)的賊至重傷。這種只懂「只分對錯,不分輕重」的判決,小學生都可以做得到。
這件事中,最大受害者反而是被告,雖然他有錯在先,但罪不至「死」。但「過份重判」者雖然犯沒有條例上的罪,但有專業失當之嫌!這「失當」導致被告不公平 的對待!這也是一種人道上的「罪」!及有違法治精神之嫌!我為被告感到不幸,遇上「不人道的上司」,再遇上「不人道的法官」。
我按文章,虛構結案陳詞:
這案例,究竟這「1元」可以引起多大的罪惡呢? 又有多大的「罪惡」反映在被告「偷1元」的行為上呢? 以心理經濟學解釋,「1元」與被告的工資的比率近乎0,其被告的「Cusomter Surplus」可說是無!對被告來說,近乎無Customer Surplus的物件,不是視為很有「價值」。「偷1元」這行為無法證明被告有理性的和經濟上的犯罪誘因!我認為被告最多是一時「貪玩」之念,請法官輕 判,勸告該公司給被告一個機會,及呼籲該公司善用政府資源!
為一蚊「追殺」人,正一On9仔!正義撚的婊婊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