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簡介:
一個業主想不履行三年為期的租賃合同,收回物業。承租人已把其物業轉租給第三方。業主給兩個月寬限期給承租人,但承租人以「賠償第三方的損失」和違約理由,要求業主賠償。
合同文件:
1) 租賃合約(正本)。有簽名,有清晰的指模印。
2) 委托(轉租)聲明(正本)。有簽名,沒有清晰的指模印。
最初,我在中介公司看這份委托聲明聲明時,然後分別向業主和承租人提問。總結是,業主感到錯愕,並說沒有印象:承租人咬定業主有簽,但多次拒絕業主看正本。基於指模印不清晰、口供差異甚大,及承租人(眾多人前)刻意拒絕提交正本鑑定,我不排除有人偽造文件,承租人嫌疑最大。
我和調解員的重點對答:
1)我:「租賃合約可不可以被確認是真的?」 他很快的說:「是!」
2)我:「委托聲明可不可以被確認是真的?」 他:「不用理啦......」
3)我:「根居中國法例,沒有業主的授權,是不能轉租。」 他說:「但合同中沒有說不準轉租呀!」我:「"轉租"是有另外授權的!明白嗎?!」他:「合同中沒有寫明不能做的,就可以做!」 (我真的火到差點操他媽!簡直野蠻,強盜邏輯!)
4)我:「你知不知道"住宅"有住宅的用途規定!不是你想做什麼就做麼!承租人的"轉租"明顯不是用來自己住,是用來做交易!這是不是用途不當!」
5)我:「(按他目前的判斷) 如果業主付一個月租金賠償,是否可以要求第三方立即(一個星期內)遷出!」他:「可以。但要賠第三方的損失!」我:「為什麼?」他:「好像結婚一樣,你老婆生的小孩,你不用負責嗎?!」我:「我們現在不是講婚姻法!」(他媽的!又不讀書又沒腦!)
6)我:「沒有寫明,就做什麼都可以嗎? 犯法也可以嗎? 你知不知道第三方是用來做非法賭博!這是我們突擊調查後才知道!」他:「......」(幹嘛不趕快去抓人?! 操你媽!)
7)第2)問題被擱置了一段時間後,我再問:「委托聲明可不可以被確認是真的?」 他(咆哮):「你!跟我出去!」我(大聲嗆):「你除了用這手法,就沒有其他的啦~」他:「你想我怎樣?!」我:「我不想理~」(他媽的!只懂濫權!)
另外,我又抓一個經過的資深便服警察說了大概,給他看了文件,我問:「你認為這份委托聲明是不是真的?」他(肯定地)說:「當然是真的!兩份(合同)的簽名都一樣!」我說:「簽名不可以造假的嗎?」他:「不可能!」我說:「要不要我試範一次給你看?! 業主對這份委托聲明根本沒印象。我不用理誰說謊,單單看指模印就知道這份聲明無效!」
結果,我來不及發短訊叫業主不要簽任何協議書,業主被密室談判說服了!根本不是調解雙方,因為沒有一人讓一步的方案,是說服我方賠錢!
業主是香港人、我的朋友,承租人是內地物業經紀。
個人對此趟後,對內地警察和物業經紀的總結是「文盲、強盜」!
調解地點是深圳福強派出所調解室。
重點法例參考:
第二百一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75&page=2
http://law.kingnet.com.tw/ml/china03-01.php?SID=11
[2012-10-21]
雖然世界多苦難,但是苦難總是能被戰勝。對於害怕危險的人,這個世界上總是危險的。不要再悲哀地回首往昔,它已一去不復返;明智地改善現在,它屬於你;滿懷信心,勇往直前,迎接迷濛的未來。唯一的善是知識,而唯一的惡是無知。追求自身的利益,不是自私;只有忽視他人的利益,才是自私。思考才是才智的工作,幻想是才智的樂趣。讀經典書籍就如同和過去世界上傑出的人談話。「包容」的前提是「不能以施恩者或主子的身份自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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